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簡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鎮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2142號、107年度偵緝字第824號、第825號、第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鎮村犯竊盜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鎮村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機車。嗣於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現機車遭竊,報警處理,經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循線查獲上情。案經 何清泉郭文 忠分別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及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鎮村於警詢及偵訊時自白不諱(見107偵12142卷第7頁至第9頁、第31頁、107偵緝826卷第20頁至第21頁)此外,復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4次竊盜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查,被告前於105年2月間,因公共危險(酒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5年3月28日確定,於105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11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查本件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仍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自食其力,奮發有為,僅因欠缺代步工具,即任意行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及守法之觀念,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目前以雜工維生之生活狀況、所生危害程度及告訴人何清泉等4人所失車輛,均由告訴人何清泉等4人領回,損害業已減輕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之車輛,業經證人即告訴人何清泉等4人領回,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證據欄所示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爰不予宣告沒收。末查,未扣案之錀匙1支固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附表編號2犯行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無證據證明該鑰匙1支仍存在,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旎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被害人│竊盜方式│證據│├──┼─────┼──────┼───┼─────────┼─────────────┤│1│107年4月│新竹市火車站│ 劉媛婷 │見劉媛婷所騎乘之車│1.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2日上午9│後站停車場││牌號碼H6U-177號│2.證人即收受贓物之 王永樂 於│││時4分許│││普通重型機車,電門│警詢之證述(107偵6038││││││上插有機車鑰匙停放│卷第7頁至第9頁)││││││在左列地點,無人看│3.證人即被害人劉媛婷於警詢││││││管之際,上前轉動電│之證述(見107偵6038卷第││││││門發動機車竊取得手│10頁至第11頁、第29頁至第││││││,供己代步使用。嗣│30頁)││││││經劉媛婷發現機車遭│4.警員 江昱明 之偵查報告(見││││││竊報警處理,經警於│107偵6038卷第12頁)││││││107年5月3日下午│5.證人王永樂之指認犯罪嫌疑││││││3時5分許,在新竹市│人紀錄表(見107偵6038卷││││││建國公園旁機車停車│第18頁至第22頁)││││││格執行查緝失竊機車│6.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勤務時,發現王永樂│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另經檢察官為不起│押物品收據(見107偵6038││││││訴處分確定)站在上│卷第23頁至第26頁)││││││開陳鎮村所竊得之機│7.劉媛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車旁,並經查詢該車│107偵6038卷第27頁)││││││為失竊機車,而予以│8.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攔檢盤查,始查獲上│輸入單(見107偵6038卷第││││││情,並扣得上開機車│30頁)││││││1台、鑰匙1把(業由│9.警員 倪秉榞 之偵查報告(見││││││劉媛婷領回)。│107偵6038卷第31頁)│││││││10.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07偵6038卷第32頁至33頁│││││││、第35頁)│││││││11.警員江昱明之職務報告(│││││││見107偵6038卷第76頁至第│││││││77頁)│││││││12.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07偵6038卷第│││││││78頁)│││││││13.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4張(│││││││見107偵6038卷第79頁至│││││││第83頁)│├──┼─────┼──────┼───┼─────────┼─────────────┤│2│107年4月│新竹市○○路│何清泉│見何清泉所騎乘之車│1.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17日上午11│2段511號前││牌號碼230-LDC號│2.警員 劉家彰 之偵查報告(見│││時6分許│( 吳振福 眼科││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107偵6664卷第4頁)││││)││左列地點,無人看管│3.證人即被害人何清泉於警詢││││││之際,以自備鑰匙1│之證述(見107偵6664卷第7││││││支,插入電門並轉動│頁至第8頁)││││││發動竊取上開機車得│4.證人即車號000-000號之車││││││手,供己代步使用。│主 蘇聰文 於警詢之證述(見││││││嗣何清泉發覺上開機│107偵6664卷第9頁至第10頁││││││車遭竊報警處理,經│)││││││警於107年5月8日│5.證人即蘇聰文之小舅子 黃清 ││││││下午3時40分許,在│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新竹市○○路○○○巷4│見107偵6664卷第11頁至第││││││號前發現上開失竊機│12頁、第56頁)││││││車時,陳鎮村正要使│6. 陳鎮林 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用該車,為警攔檢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獲,始查悉上情,並│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見││││││扣得上開機車1台(│107偵6664卷第13頁至第││││││業由何清泉領回)。│16頁)│││││││7.何清泉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07偵6664卷第17頁)│││││││8.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07偵6664卷第18頁)│││││││9.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見107偵6664卷第│││││││19頁)│││││││9.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見107偵6664卷第│││││││20頁)│││││││10.監視錄影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22張(見107偵6664│││││││卷第21頁至第31頁)│││││││1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見107偵6664卷第32頁至│││││││第33頁)│├──┼─────┼──────┼───┼─────────┼─────────────┤│3│107年7月│新竹縣竹北市│ 劉俞 炘│見劉俞炘所騎乘之車│1.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21日上午11│中正東路陸橋││牌號碼MQJ-1005號│2.證人即被害人劉俞炘於警詢│││時許│下近信義街附││普通重型機車上,電│之證述(見107偵7846卷第││││近││門上之機車鑰匙未拔│8頁至第9頁)││││││而停放於左列地點無│3.警員 黃鉦鈞 之偵查報告(見││││││人看管之際,遂下手│107偵7846卷第5頁)││││││轉動電門竊取上開機│4.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車得手,供己代步使│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用,嗣因劉俞炘發現│押物品收據(見107偵7846││││││上開機車遭竊,報警│卷第10頁至第13頁)││││││處理,經警於107年7│5.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07偵││││││月22日上午5時許,│7846卷第14頁)││││││在新竹市○○街與公│6.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道五路口前,為警發│輸入單(見107偵7846卷第││││││覺陳鎮村騎乘上開機│15頁)││││││車形跡可疑,遂上前│7.失竊機車及鑰匙照片2張(││││││攔檢盤查而查獲上情│見107偵7486卷第16頁)││││││,並扣得上開機車1│8.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列印畫面││││││台及鑰匙1串(業由│1張(見107偵7486卷第20││││││劉俞炘領回)│頁)│├──┼─────┼──────┼───┼─────────┼─────────────┤│4│107年11月│新竹市牛埔北│ 郭文忠 │見郭文忠所騎乘之車│1.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12日晚上9│路與香北路口││牌號碼301-LEX號│。│││時30分許至│││普通重型機車上,電│2.證人即被害人郭文忠於警詢│││同日晚上11│││門上之機車鑰匙未拔│之自白(見107偵12142卷第│││時 許間 某時│││而停放於左列地點無│10頁、第40頁至第41頁)│││許│││人看管之際,遂下手│3.警員 鄭宇霖 之偵查報告(見││││││轉動電門竊取上開機│107偵12142卷第6頁)││││││車得手,供己代步使│4.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用,嗣因郭文忠發現│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上開機車遭竊報警處│押物品收據(見107偵12142││││││理,經警於107年11│卷第11頁至第16頁)││││││月18日上午6時25分│5.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07偵││││││許,發現陳鎮村騎乘│12142卷第17頁)││││││上開機車形跡可疑,│6.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遂予以攔檢盤查而查│面報表(見107偵12142卷第││││││獲上情,並扣得上開│18頁)││││││機車1台(業經郭文│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07││││││忠領回)│偵12142卷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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