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68號聲請人 楊王秀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甲○○失蹤前最後住所地在高雄市○○區○○里○○鄰○○路○○○號一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甲○○之個人戶籍資料,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以105年12月2日南市警學防字第1050641403號函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