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39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加計之違約金,違約金按月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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