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3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達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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