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47號

聲請人 林君彥

林懷慈

相對人 張永欽

債務人 江慧君

何帛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江慧君以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13年03月14日。⑵民國113年5月31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林君彥2分之1,林懷慈2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

             ⑵新臺幣75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票據、保證、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擔保物之費用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中華民國123年3月11日。⑵中華民國123年5月19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⑵無。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無。

  (十)違約金:⑴⑵逾期未還款,按新台幣每萬元每日二十元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債務人應負擔之法律程序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江慧君、何帛紝,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江慧君、何帛紝分別於113年3月8日、同年5月20日共同簽發本票4紙,票面面額為3,000,000元、3,000,000元、250,000元、250,000元,到期日未記載。詎經聲請人提示後仍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6,500,000元。雖債務人江慧君於113年5月2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張永欽,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函詢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下稱中山地政所)有關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與信託登記之登記歷程、收件序號及完成登記時間之先後順序,中山地政所函覆略以其先辦竣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後,方接續辦理信託登記等語,核與聲請人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南區

萬安段

0001

7,268

100000之135

臺中市

南區

正義段

0006

2,702

100000之135

臺中市

南區

正義段

0007

799

100000之135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417

臺中市○○段○○段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19層

十層:53.48

十一層:40.82

合計:94.30

陽台:11.18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10樓之2

共有部分:

萬安段九小段2820建號,面積:4,309.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6

萬安段九小段2821建號,面積:12,174.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7

萬安段九小段2826建號,面積:1,281.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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