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9號原告陸軍第八軍團砲兵第四三指揮部代表人 張冠軍 訴訟代理人 曾品豪
陳鉦穎 被告 陳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
㈠、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為此,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112年1月16日經送達原告,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在卷可憑。
㈡、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見本院卷第44頁)在卷可查,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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