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4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戴銀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2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9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2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敏慧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