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東簡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東簡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建良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與甲○○既曾為夫妻關係,竟不思以理性、平和之態度進行溝通,僅因細故發生爭執,即毆打甲○○之臉部及身體,並以腳踹其身體,所為顯非可取;又被告明知本院所核發之保護令內容,竟仍無視於該保護令之禁制,顯見其自律不佳、欠缺法紀觀念,所為甚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動機、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被害人所受傷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