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全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全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全聲字第72號聲請人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名君 相對人 周陽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472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相對人雖陳報其已提起本案訴訟,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受理在案,惟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其被告係聲請人之法代理人蕭名君等人,未包含本件聲請人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綜上,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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