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1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廖春美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方素蝶 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應在提示日後)。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