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417號聲明人乙○○兼下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甲○○
戊○○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4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丙○○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南投縣愛鄉路17號,此有被繼承人丙○○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嚴文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