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右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進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9,4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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