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94號原告 周泳志
辜靖媛 廖家敬 陳志民
孔祥亭
張志強 李函蓉 譚瑛琪 任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被告翔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詮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免為假執行擔保金」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等人原受僱於被告,受僱日期、約定月薪分別如附表所示,詎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底通知其等被告公司將於113年1月2日解散,並以此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惟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112年11、12月之薪資及獎勵金、年終獎金、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資遣費,合計金額各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為此,爰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等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健保投保明細、薪資簽收單、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公司之薪資及福利結構說明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44至90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公司股東同意書、被告公司章程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6、140至155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前揭約定及規定,就被告所積欠如附表所示薪資、獎勵金、年終獎金、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資遣費等項目,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第一項部分,係就勞工之金錢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爰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酌定被告以相當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玥彤附表(單位:新臺幣):
姓名約定薪資受僱日期勞保投保日期最後工作日積欠薪資積欠獎勵金年終獎金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資遣費積欠款項免為假執行擔保金112年11月薪資112年12月薪資112年11月獎勵金112年12月獎勵金周泳志30,000元109/11/02111/9/15113/01/023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30,000元13,000元48,018元191,018元191,018元辜靖媛30,000元109/12/31111/9/22113/01/023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30,000元13,000元45,577元188,577元188,577元廖家敬30,000元109/11/16111/9/15113/01/023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30,000元13,000元47,470元190,470元190,470元陳志民30,000元109/10/15111/9/15112/12/203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30,000元13,000元48,649元191,649元191,649元孔祥亭30,000元110/07/13111/9/16112/12/203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30,000元13,000元36,590元179,590元179,590元張志強30,000元110/05/28111/9/15113/01/023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30,000元13,000元39,390元182,390元182,390元李函蓉30,000元109/09/14111/9/15113/01/023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30,000元13,000元50,080元193,080元193,080元譚瑛琪30,000元110/09/23111/9/15113/01/0230,000元30,000元24,000元24,000元30,000元13,000元34,551元185,551元185,551元任靉30,000元112/08/11112/08/11113/01/023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0元6,018元116,018元116,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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