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愛新 、 陳璽元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3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