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876號
原 告 周鳴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壬國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7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