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49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曾翠蓮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李文豪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上開期日行準備程序。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何佳蓉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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