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告瞬展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繹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9,66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64,397元【計算式: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114年1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64,3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6,504,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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