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盧嘉吉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 律師被告 曾茂正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夏元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調字第13號受理在案,爰因兩造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2項規定,視為原告聲請調解之時已經起訴。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於107年1月之公告現值8000元×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130平方公尺=104萬元;至聲明第二、三項部分則核屬前開拆屋還地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