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搶奪│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下同)96年10月22日│96年10月22日│96年10月24日│96年10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偵字第10482號│年度偵字第10482號│年度偵字第10482號│年度偵字第1048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2591號│96年度訴字第2591號│96年度訴字第2591號│96年度訴字第2591號││事實審│││││││├───┼────────────┼────────────┼────────────┼────────────┤││判決│96年1月18日│96年1月18日│96年1月18日│96年1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591號│96年度訴字第2591號│96年度訴字第2591號│96年度訴字第2591號││判決│││││││├───┼────────────┼────────────┼────────────┼────────────┤││判決確│97年2月12日│97年2月12日│97年2月12日│97年2月12日│││定日期│││││└───┴───┴────────────┴────────────┴────────────┴────────────┘┌───────┬────────────┬────────────┬────────────┐│編號│5│6│7│├───────┼────────────┼────────────┼────────────┤│罪名│搶奪│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犯罪日期│96年10月24日│97年1月25日│97年1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案號│年度偵字第10482號│年度偵字第955號│年度毒偵字第82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2591號│97年度易字第273號│97年度訴字第1492號││事實審││││││├───┼────────────┼────────────┼────────────┤││判決│97年1月18日│97年3月14日│97年6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591號│97年度易字第273號│97年度訴字第1492號││判決││││││├───┼────────────┼────────────┼────────────┤││判決確│97年2月12日│97年4月7日│97年7月7日│││定日期││││└───┴───┴────────────┴────────────┴────────────┘┌───────┬────────────┬────────────┬────────────┐│編號│8│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2項│├───────┼────────────┼────────────┼────────────┤│犯罪日期│97年1月25日│96年12月31日│97年1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案號│年度毒偵字第828號│年度毒偵字第828號│年度毒偵字第82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92號│97年度訴字第1492號│97年度訴字第1492號││事實審││││││├───┼────────────┼────────────┼────────────┤││判決│97年6月16日│97年6月16日│97年6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92號│97年度訴字第1492號│97年度訴字第1492號││判決││││││├───┼────────────┼────────────┼────────────┤││判決確│97年7月7日│97年7月7日│97年7月7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