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黃怡
雯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38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 黃怡雯 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