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陳漢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汪家貞林雪影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汪家琪 即林雪影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汪家偉 即林雪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雪影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3,662元,及其中新臺幣95,057元,自民國9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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