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434號債權人 蔡侑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慶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更名之文件。
二、釋明債權人向債務人吳慶斌請求新台幣300,000元之依據。
(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部分清償證明, 蔡順發 尚欠吳慶斌新台幣180,000元)
三、債務人吳慶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