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3號

債權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株

上列債權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莊淯茹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是否包括「 王哲宴 」,並提出更正後正確之聲請狀到院。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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