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張德星
李雅婷 原告與被告 蘇萬國 即可信工程行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