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49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吳三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許晴哲 間因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6月18日108年度重訴字第2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有關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9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