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鈺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佩瑜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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