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增盈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 林曾盈 等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