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79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7987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李宗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慈惠 即 曾麗蘭 、 李美玉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向本院聲請對於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分別早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04年11月12日、111年4月26日即已死亡,有司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執行,於法尚有未合,且其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鄭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