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6號抗告人 張坤 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等間就聲請訴訟救助事件(99年度聲再字第2號),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駁回聲請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