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1310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告 楊淑清吳建輝 之繼承人

吳秋娜 即吳建輝之繼承人

吳秋媛 即吳建輝之繼承人

吳雲鵬 即吳建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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