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甲○○
7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陳賜福┌─────────────────────────────────────────────┐│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台新國際商業銀│94年1月20日│50,000元│HL000000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177200││││花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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