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小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小字第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25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6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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