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玖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宗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慧瑜法官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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