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訴字第1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8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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