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議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 吳淑蕙 右原告與被告天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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