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7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2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即被告代表人 賴香伶 (局長)訴訟代理人 李明惠
葉思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6年1月4日(星期三)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5年1月9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蕭純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