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70號
原   告  陳忠源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受本院93年度禁字第75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
人,此有原告所提上開民事裁定影本乙紙在卷可稽(本院
100年度補字第3447號民事卷第5頁參照),是原告並無獨
立處理自己事務之能力,經本院以100年度補字第3447號民
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其法定代理權之
欠缺,此亦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可憑。此項裁定業於民國
100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此有本院程
序審查表在卷可考。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
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馨嬋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