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被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6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