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55號聲請人甲○○(即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有稅務案件尚在行政救濟中,且與第三人有訴訟迄未終結,無法於民國98年3月7日前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179號、95年度司字第47號、95年度司字第175號、96年度司字第53號及96年度司字第212號、97年度司字第55號、97年度司字第189號案卷,查核無誤,且核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件應准自98年3月8日起續予展延6個月至98年9月7日止。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