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14號
聲請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 陳明 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若無,亦請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全體】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1年、11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之父母親皆未達65歲,應仍有一定之謀生能力,請說明其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性、每月如何支付扶養費,並提出其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資料供本院判斷受扶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