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有益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有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有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兩案),經本院以
100年度訴字第1201號、第1757號刑事判決(合併審理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18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1月30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10月29日,羈押折抵31日,累進縮刑8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8月2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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