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 徐蘭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1│││││││├─┼───────────────┼──────────────┼────┼───┼────┼───┤│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2│││││││├─┼───────────────┼──────────────┼────┼───┼────┼───┤│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3│││││││├─┼───────────────┼──────────────┼────┼───┼────┼───┤│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4│││││││├─┼───────────────┼──────────────┼────┼───┼────┼───┤│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5│││││││├─┼───────────────┼──────────────┼────┼───┼────┼───┤│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6│││││││├─┼───────────────┼──────────────┼────┼───┼────┼───┤│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7│││││││├─┼───────────────┼──────────────┼────┼───┼────┼───┤│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8│││││││├─┼───────────────┼──────────────┼────┼───┼────┼───┤│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9│││││││├─┼───────────────┼──────────────┼────┼───┼────┼───┤│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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