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40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維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王帆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