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16號原告 杜明怡 被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被告良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慧 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 鄭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係請求:一、被告鄭淑玲、良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開發案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所簽訂之信託契約,在105年8月18日對信託契約第12條第12項及第13項約定所為之變更行為應予撤銷。二、星展銀行應將起訴狀表所列之不動產土地部分,塗銷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回復為被告鄭淑玲所有。三、被告鄭淑玲應將起訴狀附表所列之不動產土地部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四、被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將起訴狀附表所列之不動產建物部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鄭淑玲。五、被告鄭淑玲應將起訴狀附表所列之不動產建物部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部分,則係請求被告鄭淑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均屬財產權訴訟,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就前開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擇一價額最高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180萬元(先、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分別為1,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吳帛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