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原告 李志鵬 訴訟代理人 林明忠 律師
劉韋廷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金昌 律師被告 李志鴻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確認被繼承人 李慶南中華民國 一○六年十月二日所立之代筆遺囑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係被繼承人李慶南法律上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0月2日所立之遺囑(下稱系爭遺囑)為無效,惟為被告所否認,則系爭遺囑是否有效,涉及原告繼承遺產之範圍,原告私法上之地位確有受侵害之危險,此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是以原告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繼承人李慶南於107年3月6日死亡,其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原告李志鵬、被告李志鴻、訴外人 李欣穎 。李慶南生前曾先後於106年6月1日、同年9月22日作成代筆遺囑,內容均合法有效。詎李慶南過世後,被告突然聲稱李慶南另於106年10月2日成立代筆遺囑(即系爭遺囑)。惟由系爭遺囑製作過程之錄音、錄影光碟內容、證人證詞,可知是被告事先與 楊晴翔 律師聯絡,提供財產資料,規劃遺囑內容及財產分配方式,由楊晴翔律師事先繕打系爭遺囑,再於106年10月2日由楊晴翔律師直接摘要敘述系爭遺囑內容,李慶南僅為「嘿」、「對」、「嗯」字詞回答,並不符合民法第1194條規定「口述遺囑意旨」之要件。且由當日錄音錄影檔案時間,不過10分鐘,未聽聞有何繕打文字之聲音,益證系爭遺囑為楊晴翔律師事先繕打。又錄音錄影檔案,雖錄到李慶南說「 金寶山 」、「李志鴻」等,但均與系爭遺囑內容無關,其中唯一清楚錄到李慶南說「得那個最小的,那個孩子,繼承金華街、寵物店」等語,亦未被記入系爭遺囑中,楊晴翔律師於本院111年4月12日開庭時亦證稱:「至於金華街我不知道為何沒有記載上去」等語;且系爭遺囑製作過程中,李慶南精神狀態顯已不佳,有多次閉眼熟睡之情形,甚至多數時間僅發出語焉不詳之聲狀詞回應,足見李慶南根本無法清處理解楊晴翔律師講解內容,其所為「嘿」、「對」、「嗯」等詞回應,是以,尚難認李慶南之真意與系爭遺囑內容一致。此外,李慶南於系爭遺囑作成前,並無具體指明、特定由楊晴翔師、 吳蕙蓉童琬君 作為其遺囑之見證人,其三人先非經李慶南指定擔任系爭遺囑見證人。
(二)從而,系爭遺囑作成並不符合民法第1194條規定「口述遺囑意旨」之代筆遺囑要件,遺囑內容亦與李慶南之真意相違背,自屬無效之遺囑。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被告答辯:
(一)系爭遺囑係由代筆人楊晴翔律師在李慶南住家現場以電腦繕打製作完成,並非事先作成遺囑之情形,此有證人楊晴翔、吳蕙蓉之證詞可證。李慶南在遺囑作成過程中,全程均以「可構成言語發音之構音」,而為「言語口述」,諸如:「(問:你的身後事跟身後財產你主要希望誰來處理?)李志鴻」、「(問:這些遺囑這些的部分,你要以之前的為準嗎?還是說今天講的為準?)以今天講的為準」、「金寶山」、「(問:跟你在一起這位 黃淑真 女士,她是黃淑真女士也照顧你這個這位,妳是希望現金的部分留給她多少?)五百。」等情,可見李慶南並非以點頭、搖頭或擺手示意,或以記號文字表示,或以插管後發出之氣聲加以表達,參酌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民事裁定意旨,應認李慶南在系爭遺囑製作過程中,確實係以「言語口述」方式表達。又過程中,楊晴翔律師曾就南投草屯阿公房地理解之情形與李慶南之理解認知可能有所出入時,李慶南尚能糾正楊晴翔律師而澄清草屯的阿公和南投的阿公,那是同一個人等情,足見李慶南主動表達其遺囑意旨之意思,並無受到他人左右其意思之情形或任憑他人誤解其意思之情形,原告主張李慶南於作成系爭遺囑時精神狀態不佳云云,並非可採。因系爭遺囑之內容複雜與數字關係,由見證人楊晴翔律師逐一逐項詢問李慶南其遺囑意旨,由李慶南以錄音錄影內容所呈現之言語口述方式回答,符合社會常情,且楊晴翔律師多處以開放式問題問答,並非均以是非題方式問答,尚難指李慶南並未口述遺囑意旨。
(二)製作遺囑過程中,李慶南提及金華街與和平西路部分,由卷附李慶南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財產項目以及金華街房地早已移轉登記予被告,可知李慶南當時應僅係一時記憶混淆,因而提到和平西路此項並不存在的財產,以及早於86年與92年間已全數贈與移轉登記予被告之金華街房地這兩項財產,嗣經楊晴翔在其後的過程中,再次詢問確認遺產項目與借名財產項目,因此確保並無遺漏財產內容之情形。原告指摘楊晴翔律師坦承漏未記載前開遺囑內容,以及刻意忽略被繼承人之真意等情,顯屬牽強。
(三)另原告援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指系爭遺囑不符合口述遺囑意旨之要件,容有誤會。該最高法院之案例為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事先撰擬完畢,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示意確認,而無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自難與本件相比擬。楊晴翔律師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21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中及本院111年4月12日開庭作證時,均證稱系爭遺囑為其攜帶筆電至現場繕打,足見系爭遺囑並非楊晴翔律師事先繕打好。系爭遺囑並非由代筆人事先繕打而成,李慶南又有以上開言語口述其遺囑意旨,系爭遺囑自符合民法第1194條規定要件。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民法第7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亦有明文。而遺囑制度乃在尊重死亡人之遺志,遺囑係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遺囑是否確為遺囑人本意,屆時已難對質,遺囑內容多屬重要事項,攸關遺囑人之財產分配,利害關係人易起糾紛,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避免糾紛,我國民法繼承篇就遺囑規定須具備法定方式,始生遺囑之效力。是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確保並得為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
(二)被繼承人李慶南於107年3月6日死亡,其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原告、被告、訴外人李欣穎等情,有李慶南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45、235頁)。被繼承人於106年10月2日作成系爭遺囑,見證人為楊晴翔律師、吳蕙蓉、童琬君乙情,復有系爭遺囑影本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83至89頁),惟該遺囑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為有效或無效?則為兩造爭執之點,茲論述如後。
(三)本件經本院當庭勘驗106年10月2日錄影光碟、錄音光碟,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1至17頁勘驗筆錄、本院卷一第525至539頁原告提出之譯文、本院卷一第497至517頁被告提出之譯文,整理如附表)。當日係先為上開錄音,再為上開錄影(詳參後述證人證詞),就該等錄音、錄影內容,分析如下:
⒈由上開錄音可知,錄音開始時,李慶南可清楚說出其身分
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現任總統為 蔡英文 、現任臺北市長為柯P,雖一度誤表示行政院長為 朱立倫 ,但經楊晴翔律師提醒朱立倫為新北市長、行政院長是南部上來的,李慶南即正確說出行政院長名字為 賴清德 。於上開錄影末段,李慶南仍可正確回答臺北市長為柯P、總統為蔡英文,足見106年10月2日系爭遺囑作成時,李慶南之意識清楚、精神狀態正常。
⒉由全部錄音內容觀之,2分9秒、2分10秒許【兩造所提譯文
內容對照表,就同一段內容所載秒數不同者,併列兩造所指秒數,前者為原告書狀所載秒數、後者為被告書狀所載秒數,以下同】,楊晴翔律師問「你記得啦喔,好,那我想先問你一下就是說,你基本的這個這個你有沒有兩個想法,第一個你有沒有基本的一些想法就是說,第一個你說你的身後事跟身後財產您主要是希望誰來處理?」,李慶南回以「李志鴻」;2分28秒、2分30秒許,楊晴翔律師問「你希望李志鴻處理是嗎,OK,那你之前如果有立其他的這些遺囑這些的部份,你要以之前的為準嗎?還是說今天講的為準?」,李慶南回以「嘿,以今天的為準」;3分3秒許,楊晴翔律師問「好那第二個是說你將來百年以後你想說埋葬的地方啦,是不是希望是跟那個太太部份合葬,合葬在那個夫妻墓園,金寶山那邊對不對?」,李慶南回以「金寶山」;3分20秒許,楊晴翔律師問「好,那現金的部份,是不是同意,你是其中的這個,就是有一位這個照看,跟你在一起這位黃淑真女士,他是黃淑真女士也照顧你這個這位,你是希望現金的部份留給他多少錢?」,李慶南回答「嘿,五百」;4分50秒、4分54秒許,楊晴翔律師問「然後另外有一個和平東路遠傳電信,這個給二兒子嘛對不對」,李慶南回答「嗯」,楊晴翔律師又問「就是板橋三民耳鼻喉科診所」,李慶南回以「那個那個齁,那個最小的那個,那個那個那個孩子,(2字無法辨識)繼承金華街,還有寵物店,現在這個最(2字無法辨識),還有和平西路。」,楊晴翔律師接著說「喔,我們我們先講照著順序講,不然等一下亂掉了,我先講就這兩這兩個部份,第一個是板橋三民耳鼻喉科診所,那個是板橋中山路一到四樓嘛,那個是不是就李志鴻去處理?」,李慶南回以「嘿」,楊晴翔律師說「那再來的話,和平東路有一個和平東路你有租給這個遠傳電信嘛」,李慶南回以「嘿」,楊晴翔律師問「那個一、二樓嘛,那個是不是就由李志鵬,就老二,對不對,你有幾個小孩?」,李慶南回答「兩個」,楊晴翔律師又問「兒子,兒子兩個嘛,女兒一個對不對」,李慶南回以「嗯,女兒一個」;6分12秒、6分16秒許,楊晴翔律師問「那這個這樣可以嗎?」,李慶南回答「可以」等語。除上開第1點內容及上開部分外,全程與系爭遺囑內容有關部分,李慶南主要以「嘿」、「嗯」、「會」、「對」等單音回應。
⒊由全部錄影內容觀之,於0分50秒、0分49秒許,楊晴翔律
師問「第一個,本人,就是你,於民國106年5月份到9月份之間,如果有做任何的其他遺囑,這些遺囑,不是你本人的意思。」,李慶南回以「都沒有效」;1分18秒、1分16秒許,楊晴翔律師詢問「你希望你其他的這些遺囑就是,沒有效」,李慶南說「嘿」,楊晴翔律師接著說「那以今天的這個遺囑,今天的這個遺囑為準」,李慶南說「好」,楊晴翔律師又接著說「那105年5月到9月之間的其他遺囑都沒有效。那再來第二個是,你自己的身後事,你希望身後,想要跟這個,已經過世的太太, 鄭寶釵 ,合葬在這個,金山區金寶山墓園的這個墓穴,夫妻墓穴裡面,那喪葬費用,就由這個現金裡頭去支付。李先生還好吧?眼睛…有聽到吧?」,李慶南回以:「那個喔,鄭寶釵這個,這個最重要,我跟她夫妻穴。」,楊晴翔律師說「夫妻穴」,李慶南回以「那個已經買好」;於5分46秒、5分45秒許,楊晴翔律師問「然後呢,最後面,李志鴻,他是擔任遺囑的執行人,你指定他當執行人嘛,你的哪一位公子當執行人?」,李慶南回答「大的」。除上開第1點及上開所述外,錄影過程中,李慶南多半以「嗯」、「嘿」、「對」、「好」等單音,或以點頭、眨眼等肢體動作回應。
(四)證人吳蕙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有無見過被繼承人李慶南?次數?各次時間、地點?)有見過被繼承人李慶南2次。時間應該是106年,確切時間我不記得,地點是被繼承人李慶南家中。(問:提示本院卷一第83至89頁所附106年10月2日遺囑【即系爭遺囑】,你見到被繼承人李慶南2次的時間,可以回想嗎?)製作遺囑的當天,就我的記憶中,被繼承人李慶南有做過2份遺囑。至於系爭遺囑是第一次或第二次我不記得。這2次見證人都是我及楊晴翔、童琬君。(問:是誰聯絡你擔任系爭遺囑之見證人?)楊晴翔律師。(問:106年10月2日你到場時,現場還有哪些人?)一定有我們見證人3人,還有一個照顧被繼承人李慶南的女性,李慶南本人,另有一男一女,但我不確定是誰。(問:當天李慶南的精神狀況?)精神狀況OK,識別能力正常,因為當天好像有問到政府長官的名字。(問:請詳述你參與系爭遺囑製作過程?包括哪些人在場、做了哪些事。?)當天應該是下午,我和楊晴翔、童琬君一起搭計程車前往被繼承人李慶南的住處,我記得應該就是我們到達後有一位男性搭電梯下來接我們3人,然後我們3位抵達後,楊晴翔有先和被繼承人李慶南打招呼,說明今天要做什麼事,應該是楊晴翔在抵達之前,有先大致上了解被繼承人李慶南的財產項目,證人楊晴翔有先準備了解,我沒有參與證人楊晴翔了解的這段過程,因此將其財產項目一一跟被繼承人李慶南做一個分配上的確認,我在現場,應該是有確認到被繼承人李慶南有嘿、好(台語),就是表達『認同證人楊晴翔陳述的分配方法跟項目』。先這樣子,這部分就是先做一個筆記,跟被繼承人李慶南做確認,現場筆記的人是證人楊晴翔,但是是用手寫筆記還是用電腦繕打的我有點沒印象。第一遍先全部確認完後,先稍等一下時,我忘了我在做什麼,我記得有一次我有去借廁所,但我忘了是哪一次,我在中間的休息時間有去洗手間,後來回來時要跟被繼承人李慶南確認遺囑,我記得我是坐在被繼承人李慶南的床旁邊,就項目及分配方法在講解一遍給被繼承人李慶南聽,被繼承人李慶南有發出類似嘿的聲音,表示認同分配方法的聲音,全部確認好,就簽名,就是在場的見證人及被繼承人李慶南簽名。(問:方才你所述的參與系爭遺囑經過,另2位見證人楊晴翔、童琬君都有在場參與嗎?)是。(問:系爭遺囑所列的財產項目、要分配給誰,你有聽到被繼承人李慶南逐一以言語敘述嗎?還是由在現場之人以是非題方式提問,被繼承人李慶南以『是』、『嘿』、『嗯』等言語、點頭、手勢方式回應?)如方才說的情況,現場由楊晴翔先講出財產項目,被繼承人李慶南為是否的回答,如果被繼承人李慶南有要補充,被繼承人李慶南也會補充。(問:在106年10月2日當天或之前,你有親耳聽過被繼承人李慶南說出財產項目,並說出各財產項目要給誰?)沒有。(問:系爭遺囑內容,是在哪裡繕打的?)沒有印象。(問:106年10月2日有印象有人去列印系爭遺囑?)我不記得。(問:
提示本院卷一第297至320、405至415、497至517、525至537頁、本院卷二第11至18頁勘驗筆錄,並播放各錄音、錄影光碟,這是你參與系爭遺囑製作過程的全部經過嗎?還是有部分參與經過,沒有呈現在錄音、錄影當中?)應該如我前所述,從筆記完到講解中間的空檔有休息,並沒有錄影。(問:法條所謂的筆記、宣讀、講解的遺囑要件,就你參與部分,均已經錄進上開錄影、錄音中嗎?)是。(問:上開錄音、錄影及本院卷一第318至320頁,地點?)被繼承人李慶南家中。(問:原證5之錄音、原證9之錄影順序?各是誰所錄?)先錄音檔,再錄影檔。是誰錄音、錄影的我不記得,但都不是我。(問:原證9的錄影檔,手中的紙是何物?)就是遺囑。系爭遺囑就是以我們手上那份版本所簽。(問:提示原證5錄音檔4分57秒至5分08秒【法官諭知當庭播放】及提示本院卷第409頁、卷二第14頁勘驗筆錄、系爭遺囑,在勘驗筆錄中被繼承人李慶南有提到臺北市金華街由何人繼承,惟就此部分為何未記載於遺囑中?)我不知道,我不是筆記的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2至56頁)。
(五)證人童琬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有無見過被繼承人李慶南?次數?各次時間、地點?)有見過,當見證人那次,在被繼承人李慶南住家見面。(問:提示系爭遺囑,是誰聯絡你擔任系爭遺囑之見證人?)楊晴翔有被聯繫,是楊晴翔聯繫我,至於吳蕙蓉有無被聯繫我不知道。(問:被繼承人李慶南有請你和吳蕙蓉擔任遺囑見證人嗎?)有。我不記得被繼承人李慶南是如何表示的。(問:106年10月2日你到場時,現場還有哪些人?)我不記得。(問:是否有你及楊晴翔、吳蕙蓉及被繼承人李慶南?)有。(問:當天李慶南的精神狀況?)我不記得有怪怪的地方,系爭遺囑的過程我已經不記得了。(問:請詳述你參與系爭遺囑製作過程?包括哪些人在場、做了哪些事。)在場的人有楊晴翔、吳蕙蓉、我及被繼承人李慶南,其他人我不記得有誰。(問:當天你和楊晴翔、吳蕙蓉是如何去被繼承人李慶南家中?)應該是一起去,至於交通方式我不記得。(問:當天現場有人帶筆電或其他繕打設備嗎?)沒有印象。(問:系爭遺囑所列的財產項目、要分配給誰,你有聽到被繼承人李慶南逐一以言語敘述嗎?還是由在現場之人以是非題方式提問,被繼承人李慶南以『是』、『嘿』、『嗯』等言語、點頭、手勢方式回應?)我忘記該過程了。(問:系爭遺囑是如何印出來的?)沒有印象。(問:提示本院卷一第297至320、405至415、497至517、525至537頁、本院卷二第11至18頁勘驗筆錄,並播放各錄音、錄影光碟。這是你參與系爭遺囑製作過程的全部經過嗎?還是有部分參與經過,沒有呈現在錄音、錄影當中?)我已經忘記那個過程。(問:本院卷一第318至320頁,地點?)是在住家。(問:原證5之錄音、原證9之錄影順序?各是誰所錄?)我沒有印象順序為何,且也不記得誰錄音、錄影,印象中不是我錄的。(問:原證9的錄影檔,手中的紙是何物?)我不記得。(問:系爭遺囑是在哪裡打字的?)我不記得。(問:當天有無有人去列印文件?)我不記得。(問:在106年10月2日當天或之前,你有親耳聽過被繼承人李慶南說出財產項目,並說出各財產項目要給誰?)我不記得。(問:方才證人吳蕙蓉提到你、吳蕙蓉、楊晴翔好像有幫被繼承人李慶南見證過2次遺囑,有無此事?)我不記得。(問:提示原證5錄音檔4分57秒至5分08秒【法官諭知當庭播放】及提示本院卷一第409頁、卷二第14頁勘驗筆錄、系爭遺囑,在勘驗筆錄中被繼承人李慶南有提到臺北市金華街由何人繼承,惟就此部分為何未記載於遺囑中?)我沒有印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8至62頁)。
(六)證人楊晴翔律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有無見過被繼承人李慶南?次數?各次時間、地點?)見過他是在幫被繼承人李慶南幫他做遺囑那次,地點是臺北市杭州南路,被繼承人李慶南的住家。(問:提示系爭遺囑,是誰聯絡你擔任系爭遺囑之見證人?)印象中是被繼承人李慶南的兒子 李慶鴻 ,是其太太與我們聯絡。(問:被繼承人李慶南有請你擔任遺囑見證人嗎?被繼承人李慶南如何表示?)我們到現場時,我有詢問被繼承人李慶南是否要讓我及吳蕙蓉、證人童琬君當見證人,被繼承人李慶南有同意。(問:106年10月2日當天,你及吳蕙蓉、證人童琬君是如何去被繼承人李慶南家?)3人應該是一起去,至於交通方式通常這樣是坐計程車。(問:當天李慶南的精神狀況?)被繼承人李慶南是可以做遺囑的狀況,我有問他這些行政首長的名字。(問:請詳述你參與系爭遺囑製作過程?包括哪些人在場、做了哪些事。)因為這是一個代筆遺囑,我們先跟被繼承人李慶南確認他的遺產,及確認遺產項目、他要如何做這些遺產的分配或是有些遺贈,後來就依法的筆記、宣讀、講解。(問:方才說『我們先跟被繼承人李慶南確認他的遺產,及確認遺產項目、他要如何做這些遺產的分配或是有些遺贈』,另外兩位見證人吳蕙蓉、童琬君是否有在場聽聞?)有。(問:系爭遺囑所列的財產項目、要分配給誰,你有聽到被繼承人李慶南逐一以言語敘述嗎?還是由在現場之人以是非題方式提問,被繼承人李慶南以『是』、『嘿』、『嗯』等言語、點頭、手勢方式回應?)我不太有印象。(問:現場有人帶筆記型電腦或其他繕打設備嗎?)因為這是出去外面做遺囑,應該有帶筆電。(問:系爭遺囑內容的定稿,是在哪裡繕打的?)應該在現場打。(問:系爭遺囑是如何印出來的?)應該有到外面去印。(問:106年10月2日當天或更早之前,你從被繼承人李慶南那裡逐一聽聞被繼承人李慶南說哪些財產項目要如何分配的事情,吳蕙蓉、童琬君有無一起在場聽聞過?)當天的狀況,就如我方才所述,更早之前吳蕙蓉、童琬君應該不知道(問:提示本院卷一第297至320、405至415、497至517、525至537頁、本院卷二第11至18頁勘驗筆錄,並播放各錄音、錄影光碟,這是你參與系爭遺囑製作過程的全部經過嗎?還是有部分參與經過,沒有呈現在錄音、錄影當中?)錄音的部分是在確認遺囑的意旨,錄影的部分是在宣讀、講解,至於中間繕打系爭遺囑、簽署的部分則沒有錄影。(問:原證9的錄影檔,手中的紙是何物?)應該是依照他遺囑的意思繕打後把它印出來,但最後簽署是否是這份我不清楚。(問:原證5之錄音、原證9之錄影各是誰所錄?)錄音可能是我的事務所帶的錄音設備錄的,錄影我忘記了。(問:方才吳蕙蓉說,你、吳蕙蓉、童琬君曾好像曾經幫被繼承人李慶南做過2次遺囑,均由你們三人擔任見證人,有無此事?)好像有,剛剛法官第一次問時我忘記了,但我現在想起來了。我記得第一次做完以後,被告有跟我說在我們做完以後,有其他人去幫被繼承人李慶南做遺囑,所以就需要我們再去作一次遺囑,系爭遺囑是第2次遺囑。(問:是如何把系爭遺囑列印出來?)不記得。(問:你方才表示『被告有跟我說在我們做完以後,有其他人去幫被繼承人李慶南做遺囑,所以就需要我們再去作一次遺囑』被繼承人李慶南有無提示或口述其他遺囑內容給你知悉?)被繼承人李慶南應該沒有跟我說。(問:被告有無跟你提到?)他也沒有跟我提到內容是什麼。(問:提示本院卷一第69至81頁所附之原證2、3遺囑是否有看過這2份遺囑?)沒有印象。(問:106年10月2日當天在被繼承人李慶南家中,有見到哪些人?)應該有被繼承人李慶南的同居人,就是照顧被繼承人李慶南的人。被告或其太太,是誰在場我不太確定,但製作遺囑時,我有請除了證人以外的人均迴避。(問:提示本院卷一第121頁所附之原證8北院筆錄第6頁第6至10行,其中在第9行的部分,有事先製作草稿的資料,所指為何?)印象中是被告有先跟我說其父親的財產有哪些,且既然要外出製作,我們會先把過去曾製作過遺囑的格式先帶上。(問:提示系爭遺囑,第2頁第5項其他權利部分,借名登記的財產,被告是否有提供相關的資料或文件作為依據?)沒有什麼印象。(問:提示原證5錄音檔4分57秒至5分45秒【法官諭知當庭播放】及提示本院卷一第409頁、卷二第14頁勘驗筆錄、系爭遺囑,在勘驗筆錄中被繼承人李慶南有提到臺北市金華街由何人繼承,惟就此部分為何未記載於遺囑中?)我覺得聽遺囑的錄音,被繼承人李慶南講的比較小聲,又講到寵物店,我不知道他所講的是哪一筆,而錄音檔譯文又提到和平西路,但遺囑又寫的是和平東路,我可能當時覺得很亂,就重新詢問他,至於金華街我不知道為何沒有記載上去。(問:當天在進行系爭遺囑的時候,你所知悉被繼承人李慶南的財產範圍是否依照被告李志鴻所提供給你的範圍為限?)被告在事前確實有告訴我他父親有哪些財產,或借名登記的權利,但到現場,被繼承人李慶南還是可以告訴我他有哪些財產,而我們跟他確認遺囑的意思,及宣讀講解過程中,會跟他確認2次,如有遺漏,他應該也可以跟我們說。(問:是否記得在系爭遺囑所列的遺產,哪些是被告未告知你,但被繼承人李慶南有告知的?)我不記得。(問:方才你說第一次製作遺囑,第一次製作遺囑的財產項目及分配方式,與系爭遺囑有無不同?)我忘記了。(問:第一次製作遺囑當時,被繼承人李慶南的精神狀況如何?)第一次應該也是在床上,但可以坐起來,與106年10月2日差不多。(問:第一次製作遺囑的過程,被繼承人李慶南有無口述意旨,經你們三位即你、吳蕙蓉、童琬君確認、筆記、宣讀與講解?)應該有。(問:第一次所製作的遺囑,有無參考被告所提供被繼承人李慶南的財產資料?)應該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4至72頁)。楊晴翔律師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21號事件109年4月13日審理時證稱:「(問:是否在106年10月2日為李慶南先生製作代筆遺囑?)是。(問:製作過程中,李慶南在此之前所作的遺囑不是他的真意?以及表達無效的意思?)今日我有帶錄音的光碟,是在確認他意識時錄下,在作具體遺囑之前有詢問他是否記得自己的身分證字號,也有問他中華民國總統、行政院院長,他大致都有答出來。他有講過說之前有作過任何遺囑的話,以10月2日的為準。(問:提示被證1,當日的遺囑製作中,有無提及借名登記的不動產,依證人記憶是哪些是借名登記的不動產?)不動產部分我沒有看資料記不起來。當日確實有詢問李慶南是否有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不動產,或有投資案,有問他這些不動產及投資案要交給何人繼承。(問:提示被證1,李慶南所講的借名登記財產中有無包括門牌號碼:臺北市○○街00000號房地,登記名義人為被告李志鴻?)依照遺囑記載好像沒有寫到這個。(問:你和李慶南先生在作遺囑之前是否認識?)不認識。(問:當時由誰聯絡並委請你作這份遺囑?)當時是李志鴻的太太先打電話給我,說他的先生人還在國外,過幾天會回國,想請我幫她的公公李慶南作遺囑。去跟李慶南之前,我知道李慶南的身體不適合出門,所以我跟被告先聯繫瞭解李慶南有哪些財產,所以就由被告提供的李慶南財產資料去問李慶南作遺囑的意思。(問:證人是否意指此份遺囑所載的財產内容為你在向李慶南製作本份遺囑之前先由被告所告知事後方完成?)我記得被告有告訴我,這些財產項目,但是也有再向李慶南本人確認過。(問:如何確認?)一個一個詢問。(問:就被告所告知財產項目以外的財產是否有詢問?如何詢問?)我認為這是李慶南要做的遺囑,如果有我詢問遺漏的部分,應該他要告訴我。(問:被證1遺囑的文字是否是李慶南當日口述遺囑的全部?有無李慶南當日有口述,但你未紀錄於被證1的部分?)我不敢這樣做,不會有他有口述我未紀錄的,這個遺囑全部都是有問過李慶南的。(問:你是否先完成檔案後再攜帶至醫院完成遺囑的見證?還是在醫院裡聽完李慶南口述意旨後才製作?)第一個不是在醫院,應該李慶南的住處。因為李慶南不便外出,所以在去找李慶南之前,我就被告告知的財產項目先做紀錄,詢問李慶南完之後,再就李慶南的意思在作成遺囑,我有帶筆電當場打字製作。(問:你是在何處為李慶南作代筆遺囑?時間為何?)106年10月2日製作,早上下午我忘記了,地點在杭州南路的巷子。(問:製作代筆遺囑的現場除了李慶南外,還有誰?)我、遺囑上記載的兩位見證人。被告與黃淑真在我們製作遺囑前在場,但後來他們有迴避。(問:遺囑製作時有無錄影?)錄影我不記得,我只有錄音,我自己錄音。(問:當時的錄音是否今日你提出的錄音光碟?)是。(問:李慶南口述遺囑意旨及你製作遺囑的過程,是否均全程錄音?疋否有遺漏未錄音的部分?)我記得詢問李慶南遺囑意旨的時候有錄到,後來再跟李慶南宣讀講解部分我好像沒有錄到音。(問:為何沒有錄音?)我不知道,事後我就是沒找到宣讀講解部分的錄音。(問:你遺囑的内容是否李慶南口述後,你逐一記載?)我知道李慶南無法外出,所以有事先製作草稿的資料,以節省當場的時間。(問:在李慶南口述遺囑的過程,启外兩位見證人是否全程在場?)兩位見證人都在場,李慶南也同意兩位見證人的見證。(問:兩位見證人以及證人是否從被證1遺囑製作到製作完成均未離開?)聽李慶南講完後,我需製作遺囑,將遺囑列印出來的期間,可能有人離開現場,請他們幫忙列印,但我不太記得了。(問:李慶南口述遺囑要旨時,是看稿唸嗎?還是無須看稿就可以表達?)他不是看稿,是我去詢問他,是否有不動產,是否有現金。(問:所以是以一問一答方式製作遺囑?)請以錄音為準。(問:請問李慶南口述遺囑的過程是否均以錄音為主?)事實就是在那邊。(問:就遺囑中有提到盼三兄妹手足和睦,不要太相信本人弟弟即其等叔叔,是否為李慶南親口說的?)我記得李慶南有說,我才會寫。(問:是在什麼樣的情況說的?當時李慶南的表情為何?)一切以錄音為準,我無法形容。(問:當時製作遺囑的費用?是何人支付?)我拒絕回答,這是律師業務秘密。(問:你在作本件遺囑前是否認識被告訴代余泰鑫律師?)不認識。(問:余律師之前曾稱被證1遺囑過程有錄影?是否看過相關錄影影像?)我沒有看過,也不是由我跟另外兩位見證人所錄影。(問:所以在證人所參與的被證1遺囑製作過程中,只有今天提出的錄音而沒有錄影,是否如此?)我自己參與的過程我有錄音,我也沒有叫兩位見證人錄影,。所以我不知道其他人有沒有錄影。(問:你在作被證1遺囑錄影的現場,有無看到架設好的錄影工具?)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5至133頁)。
(七)依上調查,由上開錄音一開始,楊晴翔律師表明今日到場之其本人、吳蕙蓉、童琬君將要擔任李慶南之遺囑見證人,李慶南回以「嘿」,應認李慶南已有指定楊晴翔、吳蕙蓉、童琬君擔任其遺囑見證人之意思。又關於系爭遺囑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觀諸系爭遺囑全部內容、上開錄音及錄影內容,並參酌上開證人吳蕙蓉證稱:當天應該是下午我和楊晴翔、童琬君一起搭計程車前往李慶南的住處,應該是楊晴翔在抵達之前,有先大致上了解李慶南的財產項目,我沒有參與楊晴翔了解的這段過程,我在現場有參與到跟李慶南一一確認其財產項目的分配,李慶南有說嘿、好,就是表達認同楊晴翔陳述的分配方法跟項目。我在中間的休息時間有去洗手間,後來回來時要跟李慶南確認遺囑,我記得我是坐在李慶南的床旁邊,就項目及分配方法在講解一遍給李慶南聽,李慶南有發出類似嘿的聲音,表示認同分配方法的聲音,全部確認好,就簽名,就是在場的見證人及李慶南簽名。現場由楊晴翔先講出財產項目,李慶南為是否的回答,如果李慶南有要補充,李慶南也會補充。在106年10月2日當天或之前,我沒有親耳聽過李慶南說出財產項目,並說出各財產項目要給誰。法條所謂的筆記、宣讀、講解的遺囑要件,我參與部分均已經錄進上開錄影、錄音中等語如前;證人楊晴翔證稱:這是一個代筆遺囑,我們先跟李慶南確認他的遺產,及確認遺產項目、他要如何做這些遺產的分配或是有些遺贈,後來就依法的筆記、宣讀、講解,見證人吳蕙蓉、童琬君均在場。卷內錄音的部分是在確認遺囑的意旨,錄影的部分是在宣讀、講解,至於中間繕打系爭遺囑、簽署的部分則沒有錄影。被告在事前確實有告訴我他父親有哪些財產,或借名登記的權利,但到現場,李慶南還是可以告訴我他有哪些財產,而我們跟他確認遺囑的意思,及宣讀講解過程中,會跟他確認2次,如有遺漏,他應該也可以跟我們說等語如前;證人楊晴翔於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時證稱:去跟李慶南見面之前,我知道李慶南的身體不適合出門,所以我跟被告先聯繫瞭解李慶南有哪些財產,所以就由被告提供的李慶南財產資料去問李慶南作遺囑的意思。我記得被告有告訴我,這些財產項目,但是也有再向李慶南本人確認過,我是一個一個詢問。我記得詢問李慶南遺囑意旨的時候有錄到,後來再跟李慶南宣讀講解部分我好像沒有錄到音等語如前,可知在見證人楊晴翔、吳蕙蓉、童琬君同時在場之際,李慶南並未親為逐一口述其遺產項目及擬分配給誰,主要是以楊晴翔描述遺產項目及分配方向,李慶南以「嘿」、「嗯」、「對」、「好」、「會」等單音或以點頭、眨眼肢體動作回應及確認,依前開民法第1194條法條及說明,實難認李慶南已為「口述遺囑意旨」,是系爭遺囑之作成,自與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不合,而屬無效。
(八)從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系爭遺囑為無效,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案爭點無涉,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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