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林秉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