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497號債權人 王洽益 上列債權人王洽益因與債務人 林璟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洽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DD0000000、DD0000000、DD0000000、DD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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