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吳素月 被告 張水可
李燕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