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95號原告可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群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複代理人 謝念廷 律師(112.8.29解除)被告這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韋強 訴訟代理人 劉依萍 律師(112.7.20解除)
劉上銘 律師複代理人 王偉丞 律師
林士為 律師(112.12.29解除)訴訟代理人 石金堯 律師(112.4.26解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