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鐵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鐵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鐵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5日至99│99年5月間至99年│99年8月30日至99│││年6月8日│6月8日│年9月1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屏東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4331、19863│字第19606、19896│字第8198號│││號│、22574、32184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0年度重訴字第6│100年度訴字││實││1533號│號、100年度訴字│第221號││審│││第305號│││├────┼────────┼────────┼────────┤││判決日期│100年2月15日│100年8月18日│100年5月17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0年度重訴字第6│100年度訴字││決││1533號│號、100年度訴字│第221號│││││第305號│││├────┼────────┼────────┼────────┤││判決確定│100年3月14日│100年10月18日│100年6月20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629號│執字第15817號│執助字第1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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